案件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内容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图文作品,发布于自身运营的公众号上且未署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署名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法官释明后,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该案当庭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并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款即时结清。
下一步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下一步,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大力打击网络侵权,保障辖区群众线上线下的各项权益,提高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满意度。
法官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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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撑起知识产权“保护伞” 让侵权行为无处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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